1、担保物权的属性有什么
担保物权作为确保债权达成的一种要紧方法,具备一系列独特的属性。
1.担保物权具备物上代位性,这意味着担保物权的效力不只局限于担保物本身,还及于担保物的变异物、赔偿金、补偿金与保险金等代位物。
2.若担保物灭失,担保物权人仍有权对这类代位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一属性确保了担保物权在担保物发生变化时仍能发挥其保障债权有哪些用途。
2、担保物权的具体特质
除去物上代位性外,担保物权还具备以下具体特质:
1.物上请求权:当担保物或第三人的行为致使担保物价值贬损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对担保人、第三人行使物上请求权,需要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消除危险或排除妨害等。
2.价值性: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这与用益物权以标的物的用法价值为内容形成鲜明对比。担保物权的价值性是其法理依据,也是其与其他物权相不同的要紧标志。
3.不可分性: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之债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这一特质确保了无论债权或担保物发生何种变化,担保物权人都能对担保物的全部享有权利。
3、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
法律快车提醒你,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是其最为核心的属性之一。
1.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担保物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达成优先受偿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抵押权有效存在,且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2.优先受偿权的达成办法主要有两种:协议方法和诉讼方法。协议方法是指当事人可以协议折价、拍卖、变卖担保物以清偿债务。
3.但应该注意的是,该协议不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不然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4.若当事人没办法达成共识,则需要通过诉讼方法达成优先受偿权,即由法院拍卖、变卖担保物以清偿债务。
5.在达成过程中,应注意抵押物的价值最后确定时可能出现高于或低于原估价的情形,并据此进行相应的处置。
6.若抵押人破产,则抵押财产不计入破产财产,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债权也不计入破产债权,这进一步体现了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地位。